一、申请条件:经批准开办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业务地区的居民。
二、申请材料: 1、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(48×33mm)的《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》,再次申请的,还须提交《往来港澳通行证》; 2、交验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原件,并提交复印件。
三、办理程序: 首次申请,申请人须本人申请,但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,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; 在同一受理部门、持用同一本《往来港澳通行证》再次申请个人旅游签注的人员,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。 四、收费标准:《往来港澳通行证》100元,一次个人旅游签注20元,二次个人旅游签注40元。 五、办理时间:首次申请,在15个工作日内签发《往来港澳通行证》及签注,再次申请,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签注。 六、办理单位: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。